常见的招标方式有很多种,每一种方式具有不同的特点和运作方式。在实际运作过程中,一般有如下五种招标方式: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单一来源采购。
公开招标
公开招标是指采购人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所有潜在的不特定的供应商参加投标,采购人通过某种事先确定的标准,从所有投标供应商中择优评选出中标供应商,并与之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招标形式。
邀请招标
邀请招标是指采购人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中邀请3家以上供应商,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其参加投标。
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的区别为:
公开招标采用公告的形式发布,邀请招标采用投标邀请书的形式发布。在应用范畴和标准上,公开招标较为普遍,以基本建设工程项目为例,依据《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其中谈及的项目都必须进行招标,而且以公开招标主导。
邀请招标则是在项目不宜选用公开招标方式时选用的,例如以下情况:
(1)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者抢险救灾,适宜招标但不宜公开招标的;
(2)技术性复杂、有特别要求或是受自然环境限定,只有少量潜在性投标人可供选择;
(3)选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花费占项目合同金额的占比过大。
邀请招标不使用公开的公告形式、接受邀请的单位才是合格投标人,投标人数量有限,因此具有招标费用少、周期短、招标评标工作量小、满足采购人及时性等优点。
竞争性磋商
是指采购人、政府采购代理机构通过组建竞争性磋商小组与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就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事宜进行磋商,供应商按照磋商文件的要求提交响应文件和报价,采购人从磋商小组评审后提出的候选供应商名单中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竞争性谈判
是指采购人通过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不少于3家的供应商分别谈判,商定价格、条件和合同条款,并允许谈判对象二次报价确定签约人的采购方式,最后从中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竞争性磋商与竞争性谈判的主要区别是:
在详细评审阶段中,前者依据得分从高到低确定成交供应商的排序,后者依据报价从低到高确定成交供应商的排序。
竞争性磋商和竞争性谈判两种采购方式在流程设计和具体规则上既有联系又有区别:在“明确采购需求”阶段,二者关于采购程序、供应商来源方式、磋商或谈判公告要求、响应文件要求、磋商或谈判小组组成等方面的要求基本一致;在“竞争报价”阶段,竞争性磋商采用了类似公开招标的“综合评分法”,区别于竞争性谈判的“最低价成交”。
单一来源采购
也称直接采购,是指采购人向唯一供应商进行采购的方式。适用于达到了限购标准和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但所购商品的来源渠道单一,或属专利、首次制造、合同追加、原有采购项目的后续扩充和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等情况。该采购方式的最主要特点是没有竞争性。